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538号 高坚有、梁月连、高健洪: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伯公合成道路工程队与被上诉人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高坚有、梁月连、高健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中山市东凤镇伯公合成道路工程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