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2142号 吴开根: 本院受理上诉人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305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吴开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1月7日至2013年7月8日物业管理费共计12456.1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230.67元为基数,从应缴之日即当月16日起,按每日千之一分段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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