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845号 李保峰: 本院受理中山梵客娅宝制衣有限公司、曹金军与中山市小榄镇坚毅布行、王兵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8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梵客娅宝制衣有限公司、曹金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2元,减半收取10876元,由上诉人中山梵客娅宝制衣有限公司、曹金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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