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939号 赵孝波、中山市东升镇景云家具厂: 本院受理上诉人代勇与被上诉人萧湛洪、原审第三人赵孝波、中山市东升镇景云家具厂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对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997-1号民事裁定查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一批的执行(详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1日查封财产清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代勇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代勇已预交200元),均由萧湛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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