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020号 郭方廷: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灿雄与被上诉人马知玲、罗丽、罗立新、罗峰、罗义能、郭方廷、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020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要点: 一、双方同意刘灿雄在2017年9月30号以前(含本日)一次性向马知玲、罗丽、罗立新、罗峰、罗义能支付赔偿款25000元(收款账号为6217867000007140532,收款户名罗立新,开户行为中国银行中山分行顺景花园支行,马知玲、罗丽、罗立新、罗峰、罗义能已通过公证委托罗立新收取本案赔偿款),双方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就本案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如刘灿雄未在前述付款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民事责任仍按一审判决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由马知玲、罗丽、罗立新、罗峰、罗义能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灿雄预交,双方同意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预交方各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为588元,由本院向刘灿雄退回58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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