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387号 郭富坤: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胜平、叶荣堂、简嘉键、何丽平与你、原审第三人刘光辉、邓国庆追偿权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叶荣堂、简嘉键、郭富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胜平返还代偿借款本金2000000元、代偿利息159933.33元及借款本金的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3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前述四倍利率以不超过年24%标准为限,并应扣减已付利息600000元); 三、何丽平对叶荣堂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刘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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