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608号
中山市兰博西尼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禾士照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家的电器有限公司及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608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要点: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禾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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