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429号
祁新杰、江门市永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徐永超:
本院受理上诉人魏功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上诉人魏功煜撤回上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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