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427号
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广联泰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4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17)粤20民终4427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页第一行的‘减半收取24796元’补正为‘减半收取27496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427号
中山市广联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广联泰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4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17)粤20民终4427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页第一行的‘减半收取24796元’补正为‘减半收取27496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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