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2201号 潘明基: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坚与被上诉人何国恩、潘明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2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潘明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上诉人李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332元,上诉人李坚负担932元,被上诉人潘明基负担1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32元,上诉人李坚负担932元,被上诉人潘明基负担14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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