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12号之一
深圳市富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南联电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发电厂: 本院2017年2月24日对原告深圳市百富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17)粤20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7)粤20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中“原告深圳市百富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补正为“原告深圳市百富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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