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民初2号 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3M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毛庆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已搬离工商登记地址且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3M公司第64307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净水器产品、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材料、产品代理合同、收条、名片等处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二、被告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毛庆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3M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万元。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3M公司负担 10000元,被告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毛庆玉负担36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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