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申74号 佛山市新地丰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林华清与中山市汉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汉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牛角分公司、冼林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申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林华清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申74号 中山市汉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汉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牛角分公司: 本院受理林华清与佛山市新地丰化工有限公司、冼林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申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林华清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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