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283号 黄照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詹银芳与郑振荣、以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210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21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黄照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郑振荣清偿借款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三、上诉人詹银芳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郑振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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