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311号 陈艳、洪典武: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成贻林与被上诉人陈紫珊以及原审被告陈艳、原审被告洪典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粤20民终3311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已搬离户籍所在地址且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31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准许陈紫珊撤回对陈艳、洪典武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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