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2126号 叶新香: 本院受理上诉人夏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上诉人叶新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夏靖偿还借款本金29050.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6月15日期间利息为520.77元;从2014年6月6日起以29050.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及律师费3448元;二、驳回上诉人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46元(夏靖已预交),由上诉人夏靖负担419元,由被上诉人叶新香负担1027元(叶新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夏靖)。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上诉人夏靖负担419元,被上诉人叶新香负担102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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