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424号 李冬梅、徐东亚、中山市华美五金电子元件有限公司、郭小冬: 本院受理上诉人柏韬因与被上诉人李冬梅、深圳市星之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梅梅、徐东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中山市华美五金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深圳市吉尔吉科技有限公司、郭小冬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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