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301号 卢慧: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集宏与被上诉人蓝俊德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64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64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郭集宏、原审被告卢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被上诉人蓝俊德偿还借款本金1057354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7月8日尚欠的利息为48832元;其中借款本金657354元,自2016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00000元,自2016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三、驳回被上诉人蓝俊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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