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再24号
袁健秦、中山市古镇金龙线材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诉人申诉人李锐光与被申诉人袁健秦、中山市古镇金龙线材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再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二、被申诉人袁健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48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1年11月19日起以248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诉人李锐光;三、被申诉人中山市古镇金龙线材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申诉人李锐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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