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41号 高敬祥: 本院受理原告曾加威、刘文飞诉被告高志航、高志文、麦少半、高德、高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一、判决被告高志航、高志文、高敬祥、麦少兰共同清偿借款人民币本金2500万元,以及2015年12月22日之前的利息805万元给原告曾加威、刘文飞;二、判决被告高志航、高志文、高敬祥、麦少兰共同清偿利息给原告曾加威、刘文飞,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照本金2500万元计算,年利率24%计算,共918.3333万元;三、判决被告高志航、高志文、高敬祥、麦少兰共同支付借款利息,按照本金2500万元计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7月1日起至判决规定给付之日止。逾期双倍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为止;四、判决被告高志航、高志文、高敬祥、麦少兰共同支付律师诉讼代理费20万元给原告刘文飞(上述一至四项,合计4243.3333万元);五、判决被告高志航、高志文、高敬祥、麦少兰共同支付本案诉讼费给原告曾加威、刘文飞。六、判决被告高德对上述债务承担带清偿责任;七、判决原告曾加威、刘文飞享有对拍卖、处分抵押物(《国有土地证》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2405190号、使用面积253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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