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2274号 谭树亮、曾六凤: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大涌镇新潮磨砂厂与被上诉人谭树亮、曾六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第11995号民事判决;二、谭树亮、曾六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大涌镇新潮磨砂厂支付加工款90312元及利息(以9031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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