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2440号
广东迈的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昇鑫五金塑料厂与被上诉人中山康业智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昇鑫五金塑料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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