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民终1407号 中山火炬开发区博文工艺制品厂: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志强与你厂、被上诉人中山火炬开发区窈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及原审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百事隆石材加工厂、中山市心海家具厂、中山火炬开发区海源川游艺器材厂、中山市穗康门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厂已搬离工商登记地址且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厂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4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志强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