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初86号
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俊杰、董玉英、王宁、胡建伟、任春发、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保伦顿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0000000元及欠息[欠息包括(1)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8日的15000000元借款的截止2015年10月8日的欠息407701.59元、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该笔借款本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罚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5年10月8日的利息余额401207.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复利;(2)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9日的15000000元借款的截止2015年10月9日的欠息412850.36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该笔借款本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罚息,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5年10月9日的利息余额40618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复利;(3)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10日的15000000元借款的截止2015年10月10日的欠息416000.25元、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该笔借款本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罚息,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5年10月10日的利息余额409229.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复利;(4)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11日的15000000元借款的截止2015年10月11日的欠息416892.2元、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该笔借款本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罚息,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5年10月11日的利息余额410083.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复利;(5)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13日的20000000元借款的截止2015年10月13日的欠息563968.53元、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该笔借款本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罚息、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5年10月13日的利息余额554611.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复利];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就上述判项一所列债权对被告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330005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080222012010001(补)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080042012030008号、建字第080042012030009号]在最高本金限额80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就上述判项一所列债权对被告董俊杰提供的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第一工业区的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2501644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2501646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2501647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2501649号]及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宜新街一巷1号的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0502995号]在最高本金限额235018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就上述判项一所列债权对被告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详见本判决尾部所附的机器设备清单)在最高本金限额130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董俊杰、董玉英、王宁、胡建伟、任春发、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保伦顿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就对被告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判项一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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