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初85号
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保伦顿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董俊杰、董玉英、王宁、胡建伟、任春发: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9699994.88元及截止2016年6月6日的欠息4100025.75元、自2016年6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罚息、自2016年6月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6年6月6日的利息余额1792013.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复利;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就上述判项一所列债权对被告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七村村、永二村的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3300530号]在最高本金限额60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就上述判项一所列债权对被告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详见本判决尾部所附的机器设备清单)在最高本金限额130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董俊杰、董玉英、王宁、胡建伟、任春发、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保伦顿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就对被告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判项一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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