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2868号 何新云、吕红英、方达青: 本院受理上诉人戴荣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03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何新云、吕红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上诉人戴荣毅偿还借款32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2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及律师费18000元;二、驳回上诉人戴荣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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