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040号 郑秀莲: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文英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0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郑秀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陈文英返还预付的租金129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以129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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