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527号 喻皖兰、黄斌裘: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上诉人喻皖兰、黄斌裘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487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喻皖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止至2016年2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9719.45元、利息2863.24元、滞纳金3942.4元,合计46525.09元;以及支付从2016年2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39719.45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及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三、被上诉人黄斌裘对被上诉人喻皖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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