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2411号
谢芳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陆春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撤销一审判决;2、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陆春宏6822元;3、驳回陆春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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