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申38号
游桂欢:
本院受理黄锡华与中山市隆兴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及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申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黄锡华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