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申37号
中山市纳美优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严承义、贺勇、王小辉、王芳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龙洛塑料制品厂、原审被告李平、程蓉晖、罗平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严承义、贺勇、王小辉、王芳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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