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2304号 林锦棠、陈创城: 本院受理上诉人郑骏霖、余世有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钊洪五金电机有限公司及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山市钊洪五金电机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7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91元,均由中山市钊洪五金电机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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