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82号 彭素华、骆贤波: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创二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栋彪及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创二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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