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2074号 郭龙春: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上诉人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33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33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郭龙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6年11月28日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745元、利息11807.45元、手续费703.86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滞纳金20987.99元,合计48244.3元;及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透支款本金14745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92元,财产保全费417元,合计1209元,由郭龙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郭龙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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