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139号
钟剑锋、黄信浩: 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业茂建材有限公司、钟剑锋、黄信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二、钟剑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业茂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11116420.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月10日,以7377252.58元为本金;2014年1月11日至2014年2月10日,以8674605.58元为本金;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以9913409.7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11日至清偿之日止,以11116420.48元为本金);三、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广州业茂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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