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民终697号
中山市风顺鹏发粮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喜旺家园米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2016)粤20民终69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中山市顺风鹏发粮油有限公司”补正为 “中山市风顺鹏发粮油有限公司”,“顺风鹏发公司”补正为“风顺鹏发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