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594号
林汉伟、中山市塑料包装材料厂: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美誉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林汉权与被上诉人林惠翘及你俩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俩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林汉伟、中山市塑料包装材料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林惠翘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驳回林惠翘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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