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2409号 黄照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章玉萍与被上诉人黄照华、詹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黄照华、詹银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上诉人章玉萍清偿借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上诉人章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54元,由上诉人章玉萍负担2531元,由被上诉人黄照华、詹银芳负担4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4元,由上诉人章玉萍负担2531元,由被上诉人黄照华、詹银芳负担42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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