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528号 余点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上诉人余点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336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余点明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6年3月3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985.89元、利息6266.38元、滞纳金4719.6元,合计110971.87元;支付从2016年3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计算];支付从2016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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