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466号 潘勇旗、陈雪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新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字第46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字第461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陈雪英和中山市新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潘勇旗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雪英和中山市新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潘勇旗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7966元,诉讼保全费2742元,合计10708元,由潘勇旗、陈雪英和中山市新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6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