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018号 中山市供销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海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板芙镇物资经销服务部、你单位、中山市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新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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