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特131号
谢春桃、侯韶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特13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要点:驳回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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