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534号 曲卫: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君因与被上诉人邱剑龙、原审被告卢世良以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二、解除王君、卢世良与邱剑龙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借款抵押合同;三、邱剑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君、卢世良办理王君、卢世良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9号海伦花园47座1104房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返还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给王君、卢世良;四、邱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君、卢世良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五、驳回邱剑龙的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534号 卢世良: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君因与被上诉人邱剑龙、原审第三人曲卫以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二、解除王君、卢世良与邱剑龙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借款抵押合同;三、邱剑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君、卢世良办理王君、卢世良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9号海伦花园47座1104房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返还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给王君、卢世良;四、邱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君、卢世良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五、驳回邱剑龙的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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