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26号 胡小磊: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袁雪媚、胡小磊、原审被告潘先裕、中山市中山港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袁雪媚支付赔偿款250819.28元;三、胡小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袁雪媚支付赔偿款27604.82元;四、驳回袁雪媚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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