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2248号
杨康贵: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伟东、你、原审被告黄有群、原审被告彭家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上诉人中山市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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