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503号
颜爱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诉中山市横栏镇宇登隆照明电器厂、谭国安、颜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山市横栏镇宇登隆照明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支付货款591797.08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谭国安对第一判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颜爱英对第一判项中的521960.28元货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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