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22-430号
张乃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袁锦威、袁秀清、上诉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范方奎(422号案)、袁从文(423号案)、张权行(424号案)、王坤云(425号案)、赵连彬(426号案)、刘兴明(427号案)、袁从国(428号案)、聂小刚(429号案)、赵连友(430号案)与你劳动合同纠纷九起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22-43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裁定:准许上诉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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