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辖终343号 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雅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区洪建、苏仲贤、苏卓杰、林润彩、苏泽深、林转见、苏卓华、邓焕琼: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雅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区洪建、苏仲贤、苏卓杰、林润彩、苏泽深、林转见、苏卓华、邓焕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辖终34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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