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申41号
梁金玉: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林国经与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申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林国经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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