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终3488号
中山奥维仕手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飞、陈伟贤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南区上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原审第三人中山奥维仕手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3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飞、陈伟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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